職業病的形成與危害
在生產勞動中,凡是由生產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廣義上均可稱為職業病,各個國家根據其社會制度、經濟條件以及診斷技術水平,以法律形式規定了職業病名單,稱為法定職業病。
我國衛生部于1957年2月公布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根據我國當時的經濟條件和診斷技術水平,將嚴重危害職工健康、職業性比較明顯的14種職業病列為國家法定職業病。隨著工農業生產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國家經濟條件的改善,又陸續增加了幾種法定職業病。職業病名單經過較長時間的使用和修訂,1987年由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對我國法定職業病范圍作了新的規定,包括九大類百余種不同的職業病。新的規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職業病具有以下特點:1.病因明確。2.所接觸的病因大多可檢測,且需達到一定程度才可致病,一般有劑量(接觸水平)——反應關系;3.接觸同樣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發病率;4.如能早期診斷,合理處理,愈后對身體無影響;5.職業病是可以預防的。
職業病診斷是一項政策性和科學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生產管理責任、勞保待遇、工人的生產積極性、勞動能力鑒定、預防措施的改進以及國家財政開支等一系列問題。因此,職業病診斷應嚴格掌握,力求做到準確可靠,盡可能防止誤診、漏診和冒診。職業病的確定要根據職業史、工作場所的衛生條件、臨床檢查以及一些特殊檢查,綜合分析,按照分級診斷的原則,進行集體診斷。已診斷的職業病,應按照衛生部1983年頒發的《職業病報告辦法》及時作出報告:慢性職業病由縣以上(不包括縣)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或組織于一個月內報出:急性職業病由診斷的醫療機構(包括廠礦醫療機構)在24小時以內報出:衛生防疫站接受報告并按季度編制統計報表。根據國家規定,凡法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和休養期間以及醫療后確定為殘廢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均按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勞保待遇。
職業病種類很多,治療方法各異,除了一般臨床治冶或急救措施以外,應針對致病因素采取特殊治療方法,如職業中毒患者根據毒物特點采取解毒或排毒治療。
預防職業病的措施主要有技術措施、組織施和衛生保健措施,其中技術措施最為重要,通過改革工藝過程或和生產設備,可以減少或完全消除生產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從根本上改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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